漳州一网站未删诋毁帖 网站成被告
发布时间:2011-06-22 | 点击次数:2401

  东南网-海峡都市报6月22日讯(本网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林娟娟 杨建竹) 芗城区的女子阿玲(化名),碰上一件麻烦事,她莫名其妙被人在网帖称是小三,而且还指名道姓,说出工作单位,超万人跟帖阅读并发表评论,一气之下,她将帖子所在网站告上法庭,要求网站赔礼道歉,赔偿精神损失1元。后经法院调解,双方达成调解协议,网站发表道歉声明,删除相关主题帖。

  【事件实录】

  被指小三还指名道姓当事人告网站

  今年3月,阿玲听说漳州某知名论坛网站上,发有恶意诋毁自己名誉的帖子,她查阅发现,该帖子不仅指责辱骂她是小三,还点名道姓,并公布她的工作单位。不仅如此,该帖子的浏览量已经破万并被特殊标记。阿玲找到发帖人——她的一名同学,经警方介入调解,发帖人向阿玲致歉,双方达成调解。

  不过,阿玲认为,该网站对于他人发布恶意诋毁名誉的帖子,未立即删除,疏于管理,导致自己名誉权严重受损。3月31日,她将网站诉至法院,要求网站赔偿她精神损失1元,并赔礼道歉。

  5月15日,经法官调解,双方达成协议,该网站在自己网站上发表声明致歉,删除相关主题帖,取消发帖ID使用其网站的权利,并将致歉声明置顶一个星期。

  【各方说法】

  网络名誉侵权发帖网民要担责

  经办法 认为,网络的官传播速度和范围,远远超过其他媒介和信息流通渠道,因此 民更需要有自网律意识,防止因网络的放大作用给他人造成伤害,甚至导致犯罪。网民在运用网络发表言论时,并非拥有绝对的自由权,相反,还要承担着防止因自己的言论导致别人权益受到侵犯的义务,否则就要承担违反《侵权责任法》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侵权责任。

  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叶庆瑞律师也指出,公民具有言论自由,但言论自由是有界限的,公民在享有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,应承担不得侵害他人的义务。

  网络名誉侵权与一般名誉侵权相比,本质上并无区别,只是在表现方式或传播工具上有所区别,但从网络技术上仍然可以查明事实和确定身份。公民通过互联网宣扬他人的隐私,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,以及用侮辱、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,造成一定影响的,构成名誉侵权的行为,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。

  对诋毁他人的帖子网站应尽审查义务

  经办法官表示,《侵权责任法》明确规定网络提供者的侵权责任,这就赋予了网站在发布信息前的审查义务,以及在知道侵权行为后有及时补救的义务。网络提供者不应把侵权责任,仅仅归咎于网络用户,忽视自身的审查义务,从而导致侵权范围的扩大。网站对他人发布恶意诋毁名誉的帖子,未尽审查责任,侵犯到当事人的权益,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,停止侵害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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